扬州:"首违不罚"!扬州一案例入选省典型
通讯员 沈晨 扬州发布记者 张玉菁
2024年10月8日,《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正式施行,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通过严格把握适用对象、对照适用条件、落实执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
日前,“扬州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案”入选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的“首违不罚”典型案例,供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学习借鉴。
2024年10月22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二氧化碳气瓶软管颜色使用不规范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要求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二氧化碳气瓶软管应为黑色,该企业实际使用的为红色,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3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但企业在检查当日正在进行整改。高邮市应急管理局参照《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正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且该公司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对象条件。鉴于该公司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目前对12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主要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和文字记录类违法行为为主。对每一条内容,清单都详细列明了适用情形、法律规定和处罚依据。
此次公开的典型案例,既体现了监管“温度”,又兼顾了监管“尺度”,明确范围条件,凸显执法严谨度,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引导执法人员聚焦执法重点、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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