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简化流程《扬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执行
《扬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11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办法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简化救助流程,全面落实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做到精准施救,实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细分急难情形,临时救助标准更高
“我们对急难情形进行了细分,比现有政策更加具有操作性,同时对救助标准有了区间限制,救助标准比现有政策也更高,特别是对临时救助中的大重病患者的身份进行认定,更有利于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扩大了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以及重病重残儿童等纳入救助范围;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条件比现有政策有了很大变化,不再将认定低保的财产条件作为认定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财产条件。”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扬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将分散在多个文件中的临时救助政策进行整合,方便基层操作,从而发挥政策的最佳效能。将容错免责和一事一议工作机制运用到临时救助工作中,这在以往的文件中是没有的。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其中急难型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意外事件及其他特殊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因教育、医疗、残疾等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
临时救助方式主要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中介服务、拓展救助等。
据介绍,我市今年低保标准提高至月人均830元。实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27人,支出救助金27.85万元,引导慈善资金为1.38万名困难对象购买“江苏医惠保”。上半年全市救助各类困难对象8.77万人次,支出资金1.87亿元。
急难型、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有区别
《扬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救助对象认定,使得救助更加精准有效,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有以下紧急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煤气中毒、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自然灾害及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第三方赔付后,基本生活仍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三)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
(四)在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五)因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失业或者暂未就业,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生活困难且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未参保失业人员。
(六)基本生活受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
(七)因极端天气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等困难群体。
(八)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分类:
一类对象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刚性支出在4000元(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对象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刚性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按照相关文件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以及重病重残儿童等。
三类对象为未被认定为低收入人口,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刚性支出超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四类对象为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通讯员 薛卫宏 毕金钧 记者 姜涛
延伸阅读
下列七种情形不予救助
《扬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故意隐瞒家庭(个人)真实收入、刚性支出、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接受或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五)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行能力的除外,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申请临时救助或者享受大重病医疗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七)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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