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老头乐”上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交通安全要放首位
通讯员 周红 陆娇妮 记者 黄静
近年来,四轮电动代步车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备受老年人青睐,因此被称为“老头乐”。这类车成为买菜、接娃、代步的首选工具,但部分驾驶人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容易与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近日,江都法院审结了一起与“老头乐”有关的案件。法院方面表示,市民购买老年代步车时,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路时要有合法驾驶证,要及时给车辆投保,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切莫让“老头乐”变成“不快乐”。
驾驶“老头乐”出事故负全责
2021年,朱某在A修理部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随车配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车辆品牌ZZ,加盖ZZ公司检验专用章。购买这辆电动四轮车后,朱某便将该车用于日常出行、买菜等。
2022年11月4日,朱某驾驶该电动四轮车在江都区行驶,不慎与吕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吕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朱某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纯电动汽车类。
交警还发现朱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无牌无证无保险。最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
买家起诉经销商、生产商
因对事故赔偿问题有分歧,双方打起了官司。江都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由朱某赔偿吕某损失7.6万元。
朱某想想觉得不服气:“我买的是电动车,开的也是电动车,怎么出了事故倒成了机动车?”
“我当初购买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车属于机动车,所以压根不知道要投保,还要有驾驶证才能上路开......”朱某认为,自己在门店购买时,经销商并未告知这种车辆属于机动车,怀疑对方未如实告知。另外,车辆的合格证显示该车为非机动车,与鉴定结果并不相符,朱某决定和经销商、生产商“算算账”,一气之下将车辆经销商、生产商都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都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ZZ公司生产案涉电动四轮车配有非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后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且转向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故被告ZZ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被告A修理部作为销售方,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原告使用车辆需要驾驶证,属于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
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合原、被告过错、事故成因及原因比例,判定被告ZZ公司、A修理部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400元。
法官提醒
谨慎购车遵守交规合法出行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涉及所谓“老年代步车”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这类车辆体积小、重心高、稳定性差,加上老年人因年纪大,反应迟钝,上路行驶易引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路上行驶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无论发生单方事故,还是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都将按照机动车定责并承担赔偿责任、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表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多数无牌上路,驾驶者多数无证,故多数被判定为主要责任,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会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法官借此案提醒大家,要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不要贪图便宜购买非法非标“老年代步车”。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要投保、上牌,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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