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州见义勇为文化园开园 这些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2024-10-28 12:01:38 来源:扬州网

市见义勇为文化园。 司新利 徐逸雨 摄

扬州网讯(记者 葛学涛 黄静 赵雅琼) “我想见义勇为,路见不平一声吼,可就怕‘好心没好报’。”这是不少市民的心里话。日前,扬州市见义勇为文化园开园,园内法律法规展区吸引了不少市民。关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造成伤害,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是激励全社会投身见义勇为事业的重要保障。据了解,近年来,见义勇为在法治层面得到认可和保障。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加快推动见义勇为立法工作,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困难帮扶机制,完善医疗、抚养、赡养等保障措施,消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我国刑法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个维度为见义勇为者护航,民法典则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相关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正当防卫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保障的“好人条款”,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扬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公益律师高德立介绍,除了国家层面立法,江苏省也进行了专门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和奖励。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明确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四)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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