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严处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彰显公安交管温度,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研究制定了《苏州市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清单、一般交通违法清单》,对15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对12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其他未造成后果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口头教育为主。具体如下:
严重违法清单
1.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2.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3.
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
行驶的,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4.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因使用伪造、
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被处罚,再次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因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被处罚,再次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初次违法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的,处五百元罚款。
5.
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6.
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
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7.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五十元罚款。
8.
电动自行车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9.
电动自行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
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两干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0.
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
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1.
驾驶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处五十元罚款。
12.
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五
十元罚款。
13.
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十元
罚款。
14.
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15.
电动自行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
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般违法清单
1.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警告处罚后六个月内又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被罚款处罚后,六个月内又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2.
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3.
没有电动自行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4.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二十元罚款。
5.
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转弯的电动自行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6.
电动自行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7.
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交通警察指挥、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8.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扶身并行的、曲折竞驶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9.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互相追逐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10.
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11.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12.
驾驶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已登记的)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首次违法的,处警告;被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处二十元罚款。
来
源:苏州交警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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